:2026-02-17 1:12 点击:5
近年来,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,虚拟货币及其背后的“挖矿”活动一度成

《民法典》第八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这是对一切民事行为效力的根本性限制,对于虚拟货币挖矿,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解读:
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: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已明确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归入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中的“淘汰类”,这意味着,从事挖矿活动与国家产业政策相悖,其行为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,任何基于此类无效行为所产生的合同、债权债务关系,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持。
违背公序良俗:公序良俗原则是《民法典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,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,虚拟货币挖矿活动,特别是“耗能型”挖矿,与我国“碳达峰、碳中和”的战略目标背道而驰,造成了巨大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,这显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违背了公共秩序,其滋生的金融投机、洗钱、诈骗等风险,也对社会善良风俗构成了挑战,从《民法典》的价值观来看,挖矿活动因其负外部性而违背了公序良俗。
基于以上两点,我们可以得出结论:在《民法典》的视角下,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本身属于不合法且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,不受法律保护。
尽管挖矿活动本身不被法律认可,但在实践中,围绕挖矿产生了大量的合同纠纷、侵权纠纷和财产纠纷。《民法典》的各项规则,为解决这些复杂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买卖挖矿设备与服务的合同纠纷
许多投资者或从业者会与矿场、设备商签订租赁场地、购买矿机、托管服务等合同,当政策收紧导致挖矿被叫停时,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极易引发纠纷。
挖矿用电引发的侵权纠纷
挖矿是“耗电大户”,曾出现一些矿场未经许可,以“数据中心”等名义与地方签订协议,大量使用低价工业用电,甚至挤占民生用电指标,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。
虚拟货币及挖矿收益的财产属性与保护问题
这是最核心也最复杂的问题,虚拟货币本身并非《民法典》意义上的“物”,因为它不具备物权法上“有体性”的特征,无法被物理占有,围绕虚拟货币产生的财产权益,却受到《民法典》的保护。
《民法典》如同一面棱镜,折射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复杂法律图景,它并未直接为挖矿“立法”,而是通过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,清晰地划定了其法律边界:
随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的持续深化,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和公共政策的行为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。《民法典》以其严谨的逻辑和普适性的价值,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:创新必须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,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,对于虚拟货币挖矿而言,这既是警钟,也是最终的归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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